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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3839587號“陳藝?!鄙虡藷o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fā)布時間:2021-09-04 20:54:06  瀏覽:967   

關于第33839587號“陳藝福”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92180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陳國鋒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6日對第33839587號“陳藝福”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藝福堂”商標經(jīng)10余年使用獲得了諸多榮譽,在茶行業(yè)內(nèi)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 YIFUTANG”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成近似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的“藝福堂”商標的摹仿,亦是對申請人“藝福堂”企業(yè)字號的惡意摹仿,損害了申請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二、被申請人完全知曉申請人“藝福堂”商標的知名度,卻仍申請注冊與其近似的爭議商標,目的是為搭便車,攀附申請人知名商標,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注冊和使用必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四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并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為光盤形式):1、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專利等資料;2、申請人參與制定的各類標準;3、申請人簽訂的合同、發(fā)票;4、關于“藝福堂”商標的媒體報道;5、申請人參展資料;6、申請人商標注冊資料;7、相關部門在先作出的裁定書;8、申請人企業(yè)審計報告;9、中國茶葉流通協(xié)會、中國茶葉學會及中國國際家茶文化研究會出具的推薦會及證明;10、其他相關資料。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9月29日申請注冊,經(jīng)商標異議程序被核準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于2020年9月28日刊登在第1713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食用芳香劑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9年6月6日止。經(jīng)查,被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濟寧市任城區(qū)鑫天湖茶園。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均于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取得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調(diào)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均在商標專用期限內(nèi)。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zhì)內(nèi)涵已在商標法實體條文中予以體現(xiàn)。依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在案證據(jù),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進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七的顯著認讀漢字“藝福堂”及引證商標二漢字“藝福堂”并非固有詞匯,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爭議商標漢字“陳藝?!迸c上述引證商標在漢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飲料、蜂蜜、米、意式寬面條、食用淀粉、食鹽、醬油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飲料、調(diào)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飲料、調(diào)味品等商品在商品原料、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加之,申請人提交的媒體報道、獲獎證書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藝福堂”商標經(jīng)宣傳和使用在茶行業(yè)內(nèi)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由前述查明事實1可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其在申請人“藝福堂”商標在茶行業(yè)內(nèi)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獨自設計出與申請人獨創(chuàng)性較強的“藝福堂”商標較為相近的爭議商標,實難謂巧合。在此情形下,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源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者商品來源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產(chǎn)生誤認、誤購,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局認為,鑒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類似或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上有已注冊的引證商標一至七,且我局在判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已充分考慮申請人“藝福堂”商標的知名度因素,并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審理。
  關于焦點問題三,我局認為,由于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zhì)不同,在商業(yè)活動中發(fā)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漢字“陳藝?!迸c申請人所主張的“藝福堂”商號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此外,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鑒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審理。并無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申請人的其他無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鄭婷
熊培新
孫建新

2021年07月15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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