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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4 21:02:12  瀏覽:952   

關于第40633788號“兿術福”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83579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北京茗佳書畫藝術館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7日對第40633788號“兿術福”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四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其目的是為了搭便車、攀附申請人知名度,誤導消費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申請人所獲榮譽;
  2、媒體關于申請人的報道情況;
  3、申請人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相關證據;
  4、申請人廣告宣傳證據;
  5、申請人在淘寶銷售證據、銷售合同及發票;
  6、申請人參展證據;
  7、申請人商標注冊證據;
  8、申請人維權證據;
  9、2017-2019年申請人審計報告;
  10、中國茶葉流通協會、中國茶葉學會出具的推薦函及證明;
  11、申請人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情況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20年06月07日經核準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酵母;糖;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調味品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06月06日止。
  二、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一至七均系申請人所有,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蜂蜜、谷類制品、調味品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三、經查,被申請人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項目上共申請注冊近一千件商標,其中包括“飛藝天酒”、“你好茅粉”、“我不是神油”、“秦含章1908”、“藝術茅”、“都挺好FINE”等商標,部分商標注冊申請已被我局因其短期內提交了大量商標注冊申請,明顯超出了正常經營活動需要,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四條予以駁回。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普通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可以區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并存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二者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雖可證明其“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據以知名的“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尚可進行有效區分,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對申請人“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的復制、摹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易導致消費者的產源誤認,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之情形。
  三、申請人雖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并未明確爭議商標侵犯其何種在先權利,亦未主張何種未注冊的在先使用商標權利受到損害,故我局對申請人援引該條款作為無效宣告的依據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實三可知,本案被申請人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項目上共申請注冊近一千件商標,其中包括“飛藝天酒”、“你好茅粉”、“我不是神油”、“秦含章1908”、“藝術茅”、“都挺好FINE”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知名影視作品名稱及名人姓名相近的商標,且部分商標注冊申請已被我局因其短期內提交了大量商標注冊申請,明顯超出了正常經營活動需要,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四條予以駁回注冊。本案被申請人并未答辯就其商標的構成、來源及使用意圖進行充分舉證,由此足以推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明顯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知名商標、知名影視作品名稱及名人姓名的意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明顯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任航
謝娜
李穎

2021年07月08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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