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草在线新体验/美日韩一区二区/亚洲另类校园春色/国产福利免费

關于第31776216號“翌福堂”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10-21 17:23:11  瀏覽:1076   

關于第31776216號“翌福堂”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49223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深圳市瀾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匯智眾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02日對第31776216號“翌福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YIFU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藝福堂”茶葉商標經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四在“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為馳名商標。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屬于攀附申請人品牌知名度的行為,易誤導消費者,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相關榮譽;
  2.領導視察資料;
  3.藝福堂參與制定茶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
  4.藝福堂相關商標注冊情況;
  5.相關合同、發票、部分媒體報道、參展資料;
  6.相關裁定;
  7.相關審計報告;
  8.推薦函及相關證明;
  9.相關專利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與引證商標在字形、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并未對引證商標進行抄襲、摹仿,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名下“藝福堂”商標已達成馳名商標的程度。綜上,被申請人懇請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不予認可,其余主要質證意見與其申請理由基本一致。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于2018年6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谷類制品”等商品上,獲準注冊日期為2019年3月21日。
  2、引證商標一至七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提出注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谷類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商標為有效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于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體現在相應實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谷類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谷類制品”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純文字“翌福堂”構成,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主要識別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而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本條規定的“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之引證商標已在先申請并獲準注冊,且我局在前述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進行保護,故不再適用第三十二條之相關規定。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主要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另,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一至七,且我局已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中無需再對申請人引證商標四是否達到為相公眾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認定以及無需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申請人商標予以特殊保護。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澤然
湯茜
龍俠

2021年09月10日

來源:未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