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第9939135號25類A.I.C商標無效宣告獲商評委支持
發布時間:2015-06-10 00:12:39 瀏覽:2189
商評字(2015)第0000027362號
申請人:上海尼微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陳××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申請人于2013年03月20日對第9939135號“A.I.C”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系一家集專業設計、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現代化女裝企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的第9791619號“Ai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字母組成、排列方式相同,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我委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商標駁回通知書;爭議商標相關信息等。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被郵局退回,我委于2014年1月14日通過第1391號《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9月7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局于2012年11月14日核準注冊,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引證商標由本案申請人于2011年8月1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局于2014年5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腰帶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在先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于修改后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于修改前的商標法。
綜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為純英文商標“A.I.C” ,與引證商標“Aic”相同,兩商標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2015年03月27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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