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44955號
申請人:福州永銘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濟南漢曼客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01月13日對第17200952號“咔嗒咪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的第15563566號“咔米嗒 Kamid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引證商標檔案復印件。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06月15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自2015年12月14至2025年12月13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鑒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尚未初步審定或注冊,但申請在先,故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我委認為,爭議商標由文字“咔嗒咪”及圖形組成,文字“咔嗒咪”為其顯著認讀部分。爭議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咔嗒咪”與引證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咔米嗒”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義上無明顯區別,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在服務內容、對象、場所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茂
2017年11月2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