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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1121154號“MJMARCJAN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5 08:28:12  瀏覽:1047   

關于第31121154號“MJMARCJANE”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18513號

   

  申請人:杭州紫音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臧志剛
  委托代理人:東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0月9日對第31121154號“MJMARCJAN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4880448號“MARC&JANIE”商標、第39024745號“MARC&JANIE”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經營“MARC&JANIE”品牌多年,在童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MARC&JANIE”品牌的摹仿,被申請人主要目的為攀附申請人品牌的知名度,是以欺騙手段取得的注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1、申請人法人江波身份信息及第7986386號注冊證;2、“MARCJANIE”天貓旗艦店截圖,杭州博昂服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3、德清卡農服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4、李湘、朱丹直播視頻;5、“MARCJANIE”、馬克珍妮媒體賬號截圖;6、店鋪列表及照片;7、獲榮譽證明;8、廣告宣傳發票;9、完稅證明;10、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11、申請人稱為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使用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知名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屬行業不同,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綜上,請求將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復印件形式):1、產品照片;2、聊天記錄;3、電商平臺銷售信息截圖;4、商標使用授權書;5、加工合同。
  我局將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意見及證據副本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主要質證意見與申請人無效宣告時申請理由基本一致,補充提交如下證據(以光盤形式):12、申請人稱為被申請人電商平臺店鋪宣告信息截圖。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于2018年5月23日由被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于2019年3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旅行箱、錢包(錢夾)、書包、登山杖、背包、傘、寵物服裝、皮制系帶、家具用皮裝飾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9年3月6日止。
  2、引證商標一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寵物服裝、書包、傘、皮涼席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等商品上。
  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據《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旅行箱、錢包(錢夾)、書包、登山杖、背包、傘、寵物服裝、家具用皮裝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寵物服裝、書包、傘、皮涼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MJMARCJANE”與引證商標一“MARC&JANIE”首尾字母相同,且整體字母構成相近,視覺印象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制系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此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鑒于引證商標二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故其不構成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的在先權利。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
  在“動物皮、旅行箱、錢包(錢夾)、書包、登山杖、背包、傘、寵物服裝、家具用皮裝飾”商品上,鑒于我局已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予以審理。
  在“皮制系帶”商品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將與爭議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制系帶”商品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故本案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在“皮制系帶”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
  此外,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我局經評審認為,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依據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動物皮、旅行箱、錢包(錢夾)、書包、登山杖、背包、傘、寵物服裝、家具用皮裝飾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皮制系帶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車旭
王小源
趙爽

2021年04月28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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