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2075800號“馬克珍妮”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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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關于第32075800號“馬克珍妮”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218315號
申請人:杭州紫音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成都老段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8日對第32075800號“馬克珍妮”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8997844號“馬克珍妮”商標、第14880589號“MARC & JANIE”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在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間囤積商標共1200余件,缺乏使用意圖。三、被申請人為商標代理機構關聯企業,實際控制人為知識產權行業的從業者,被申請人應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
1、“MARC & JANIE”品牌知名度及網絡搜索情況;
2、被申請人的企業信息;
3、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詳情;
4、被申請人的商標出售情況;
5、李靜、段勤對外投資及任職報告;
6、成都千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及商標局備案代理機構查詢結果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9年3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6類發帶、飾帶、馬尾辮用發圈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2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6類紐扣、針、胸罩襯骨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2月13日。
3、引證商標二由杭州博昂服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5年7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6類兒童牽引帶、繩編工藝品、頭發裝飾品等商品上。2019年11月6日,經我局核準,引證商標二轉讓至杭州紫音服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名下。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在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前已核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已體現于《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則屬于程序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相應的《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據此,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一的注冊申請日均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故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不享有在先權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中國相關消費者中“MARC & JANIE”已與漢字“馬克珍妮”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發帶、假發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繩編工藝品、假發等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之情形。
首先,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等。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其享有除商標權外的其他何種在先權利。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之情形。
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鑒于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擁有在先注冊商標,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要求對其在先商標保護,故申請人關于被申請人搶注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
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審理。
四、爭議商標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旨在禁止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其中夸大宣傳是指對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做出超過其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騙是指夸大宣傳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真相產生錯誤的認識。本案中,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五、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指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具有有害社會道德風尚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六、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規定。
本案中,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予以保護,故對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評述。
七、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但經查,被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包括銷售:生活日用品、化妝品、工藝美術品、農副產品、建材、五金產品、服裝鞋帽、辦公用品、體育用品,并非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商標代理機構,故申請人的該項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凡
張學軍
王瑞瑾
2020年08月20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