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6652989號“藝福江南 簡單?喝好茶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0:58:17 瀏覽:980
關于第26652989號“藝福江南 簡單?喝好茶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83539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安徽智谷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0月30日對第26652989號“藝福江南 簡單?喝好茶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認定其引證商標三“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注冊爭議商標及受讓第20124263號“藝福江南”商標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屬于以欺騙及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申請人所獲榮譽;
2、媒體關于申請人的報道情況;
3、申請人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相關證據;
4、申請人廣告宣傳證據;
5、申請人在淘寶銷售證據、銷售合同及發票;
6、申請人參展證據;
7、申請人商標注冊證據;
8、申請人維權證據;
9、2017-2019年申請人審計報告;
10、中國茶葉流通協會、中國茶葉學會出具的推薦函及證明;
11、申請人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情況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受讓的第20124263號“藝福江南”商標與被申請人創始人子女姓名存在特定關系,系合法受讓取得。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雙方地緣差距明顯,共存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合法,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意見與其無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對此不予贅述。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09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3月07日經核準指定使用在第30類糖;蜂蜜;蜂王漿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2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一至六均系申請人所有,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蜂蜜、谷類制品等商品上;除引證商標四外,其余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獲得初步審定;引證商標四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系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
一、鑒于引證商標四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除引證商標四外,其余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獲得初步審定,故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蜂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分別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其中“簡單?喝好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顯著性較弱,漢字部分“藝福江南”系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藝福江南”與引證商標一至六的主要識別漢字部分“藝福堂”在漢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爭議商標整體并未產生區別于引證商標一至六的新含義,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本案已經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中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條款。
三、申請人雖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并未明確爭議商標侵犯其何種在先權利,亦未主張何種未注冊的在先使用商標權利受到損害,故我局對申請人援引該條款作為無效宣告的依據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還援引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鑒于我局已適用其他條款保護申請人權利,對申請人該理由我局不再評述。申請人僅在首頁引證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但未說明具體理由,我局予以駁回。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任航
謝娜
李穎
2021年07月08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