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5810985號“藝杞福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1:05:06 瀏覽:991
關于第35810985號“藝杞福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66841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張藝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6日對第35810985號“藝杞福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藝福堂”馳名商標的摹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所獲的相關榮譽;領導參觀視察資料;申請人參與制定的標準;銷售發票和合同、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參展資料;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相關決定或裁定;審計報告、推薦函;發明專利證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請注冊,2019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糖;甜點慕斯(甜食);蜂蜜;糕點;八寶飯;人食用的去殼谷物;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調味醬”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至七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茶等商品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且均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均屬于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經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之中,我局將依據2013年《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藝杞福及圖”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分別核定使用的包子、蜂蜜、調味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審理。此外,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王志煥
2021年06月22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