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6185407號“芝福園”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1:05:49 瀏覽:1070
關于第36185407號“芝福園”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72978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上海圖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7日對第36185407號“芝福園”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四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藝福堂”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應該完全知曉申請人品牌的知名度,因此才申請和申請人品牌名稱近似的商標,其目的就是為搭便車,攀附申請人品牌知名度,誤導消費者,被申請人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藝福堂所獲得的榮譽;
2、媒體報道情況;
3、藝福堂參與指定茶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
4、在先裁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存在明顯效力瑕疵,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具有較強知名度及影響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我局將被申請人的上述證據交申請人質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如下意見:申請人提交的質證意見與其提起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請人向我局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5、被申請人企業信息;
6、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詳情;
7、第40664690號“習學”商標、第40673263號“學習令”商標的商標檔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9年10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七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現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行《商標法》。
申請人主張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屬于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分別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我局已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注冊,或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故申請人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侯廣超
王燕
高尚
2021年06月22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