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5813687號“藝杞福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fā)布時間:2021-11-12 15:37:43 瀏覽:1077
關于第35813687號“藝杞福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62465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張藝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7日對第35813687號“藝杞福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881515號“藝福堂YI FU TANG”商標(引證商標一)、第174054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二)、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引證商標三)、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引證商標四)、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引證商標五)、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引證商標六)、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七)、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引證商標八)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知名企業(yè)字號及馳名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 ”等商標的惡意摹仿。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申請人所獲的相關榮譽;領導參觀視察資料;申請人參與制定的標準;銷售發(fā)票和合同、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參展資料;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相關決定或裁定;審計報告、推薦函;發(fā)明專利證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請注冊,2019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枸杞;藥酒;膏劑;減肥茶;汞軟膏;藥制糖果;醫(yī)用營養(yǎng)飲料;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營養(yǎng)補充劑;醫(yī)用香膏”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至八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食品、藥草、第30類非醫(yī)用營養(yǎng)粉、蜂蜜等商品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且均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其立法精神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將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藝杞福及圖”與引證商標一至八中文“藝福堂”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減肥茶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人用藥、嬰兒食品、非醫(yī)用營養(yǎng)粉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在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的規(guī)定。
三、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審理。此外,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王志煥
2021年09月17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