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31367號“十二時慢”商標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79126號
異議人:上海時慢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深圳市沃倫燈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新邦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異議人上海時慢家居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深圳市沃倫燈飾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標公告》第27031367號“十二時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十二時慢”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燈;照明器械及裝置;頂燈;路燈;發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烹飪用電高壓鍋;冰箱;風扇(空氣調節);地漏;浴霸” ,申請日期為2017年10月23日。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11610號、第1711666號、第18244374號、第18711791號、第18244731號、第18244801號、第18315872號、第1824423號“十二時慢”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8, 20,21,24, 31、35, 38,40、42類等多類商品和服務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務不類似,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是,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店鋪信息、參展照片、所獲榮譽、宣傳資料、專利證書復印件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已于“燈”等商品上在先實際使用“十二時慢”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相同,亦指定使用在“燈;照明器械及裝置;頂燈;路燈;發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27031367號“十二時慢"商標在“燈:照明器械及裝置;頂燈;路燈:發光二極管( LED )照明器具”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19年11月26日
來源:立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