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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8590638號“怡福堂”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1:14:17  瀏覽:1046   

關于第28590638號“怡福堂”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85883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吃呀(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02日對第28590638號“怡福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三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1、申請人所獲榮譽;2、申請人注冊商標信息;3、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及開具的發票;4、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5、申請人參加展會證據;6、相關在先裁定;7、申請人審計報告及行業協會推薦證明。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9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4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甜食、咖啡、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已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取得了引證商標一至七的商標專用權。截止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證明。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據,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由中文“怡福堂”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至七的顯著識別中文部分“藝福堂”僅首字不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該項商品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難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引證商標三經使用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尚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另外,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我局經評審認為,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依據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申請人雖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并未闡述具體理由,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暢
熊培新
孫建新

2021年07月09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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