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9061787號“福藝邦”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1:18:25 瀏覽:1047
關于第39061787號“福藝邦”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308283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吉林省紅鑫土特產開發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04月13日對第39061787號“福藝邦”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11107917號“福藝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 YI FU 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馳名商標摹仿,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欺騙取得,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損害申請人知名品牌的在先權,如果共存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勢必造成不良的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藝福堂所獲得的榮譽;領導考察;藝福堂參與制定茶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在先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6月24日申請注冊,于2020年3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申請時間、注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甜食、谷粉制食品、調味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均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系總則性規定,其相關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相近,屬于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共存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但鑒于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故本案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再行審理,我局對于申請人該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評述。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如商號權、著作權等。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申請人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且本案中申請人引證的為已注冊商標。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四、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娜娜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11月26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