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0799555號“福芝堂”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fā)布時間:2021-09-30 11:25:04 瀏覽:1146
來源:未知
關于第30799555號“福芝堂”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06019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安徽福芝堂藥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企知知識產(chǎn)權托管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8日對第30799555號“福芝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6439705號“藝福堂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 EFUTON”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 EFUTON”商標、第17017428號“藝 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 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第11107917號“福藝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近似商標,是對申請人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馳名商標的摹仿,具有搭便車、攀附申請人品牌知名度,誤導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對申請人企業(yè)字號的摹仿。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企業(yè)發(fā)展榮譽;
2、媒體關系與政府支持;
3、參與制定茶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團體標準;
4、商標注冊情況;
5、2017年-2019年1-12月每月10筆開票記錄;
6、企業(yè)定制茶的部分合同及發(fā)票;
7、品牌宣傳的合同;
8、媒體對品牌的部分報道;
9、參加展會;
10、在先裁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為答辯人原創(chuàng)所得,具有獨特含義,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不會對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沒有損害申請人及相關公眾的利益。爭議商標經(jīng)過使用和宣傳,已經(jīng)在相關公眾中產(chǎn)生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懇請裁定爭議商標繼續(xù)有效。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申請人質(zhì)證稱:經(jīng)過對被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標進行分析,被申請人有一貫摹仿他人知名度并蹭熱度的惡意,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規(guī)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被申請人企業(yè)信息及名下商標詳細;百度百科、新聞、醫(yī)院網(wǎng)站。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9年5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止,其為有效注冊商標。
2、各引證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其申請注冊日期、核準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止,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已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五、六、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商品的來源存在關聯(lián),從而引起混淆,故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
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應遵循按需原則,鑒于申請人商標已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獲得充分保護,無需再給予其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特別保護,故對于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主張,我局不再予以評述。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本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如商號權等。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的權利為商號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未構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區(qū)分,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致?lián)p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
本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而本案引證商標已在先獲準注冊,且我局對其基于注冊形成的在先商標權利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審理。
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以及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本案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質(zhì)證過程是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辯和證據(jù)發(fā)表意見的程序,不宜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故,申請人在質(zhì)證過程中稱被申請人違反《商標法》的其他規(guī)定,我局不予評述。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許文靜
薛寅君
康陸軍
2021年07月29日
來源:未知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qū)昌翔路8號A棟701室
電話:021-35310345 、51873297
投訴電話:13818675723
傳真:021-3531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