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6479623號“藝福江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30 11:29:01 瀏覽:1046
關于第36479623號“藝福江南”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19451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張家港金智祥汽貿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1月04日對第36479623號“藝福江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和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9066059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藝福堂”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的“藝福堂”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欺騙取得,其注冊損害申請人的在先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企業字號及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并認定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為“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申請人提交了所獲榮譽、媒體報道、國家及行業標準、商標信息檔案、合同書及銷售發票、參展資料、在先裁定書、審計報告、推薦函、專利證書等的光盤掃描件作為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2月25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10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蝦(活的)等商品上。
2、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一、二均系申請人所有,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1類樹木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茶飲料、糖等商品上,上述商標均系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的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獲準注冊日期屬于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施行期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系總則性規定,其相關規定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藝福江南”與引證商標一“藝福堂”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分,故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鑒于我局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商標進行了保護,故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以爭議商標與他人商號相同或高度相近為基本事實依據。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所主張的商號尚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之禁止性規定。其次,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系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而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注冊商標,且本案已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其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句之禁止性規定。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
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足夠證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娜娜
張蕾
翟晶晶
2021年08月10日
來源:未知